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恢12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李洋,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包亚南,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9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应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680000元、利息88607.28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的逾期利息52634.48元、复利417.56元,及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680000元与利息88607.28**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若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有权以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如皋市如城街道学府**A幢商业10室、13室,如皋市如城街道学府**C幢商业06室、09室、14室、15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追偿。四、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支付律师费100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512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苏0602执2813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终结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1月至3月,对被执行人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市学府**A幢13室不动产进行拍卖,最终成交价为1428000元,扣除网拍服务费3000元、买受人垫付税费597873.55元,本案发生执行费63893元、剩余的763233.45***交付申请执行人。
2、1月至6月,对被执行人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市学府**C幢14室不动产进行两次拍卖及变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流拍价为1372000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变卖保留价接受该物抵债。
3、9月6日,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于9月1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万元。
综上,本案已经到位案款863233.45元,执行费63893元。
4、9月6日,双方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366.77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偿还474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偿还474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474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948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948000元,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948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948000元,于2026年7月30日前支付9000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全部结清,剩余金额以银行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122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