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路桥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路桥有限公司与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阳光路桥有限公司与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3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聊东执字第19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新,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39号财富108广场北座802。
法定代表人王可辉,经理。
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曲立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