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钟东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利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钟东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2民初1529号
原告天津利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钟东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处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时期,疫情结束时间尚不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齐 明
书记员 姚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