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48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新北区人,住新北区。
被执行人: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磨子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395845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2〕第665-2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