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3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
被执行人: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磨子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39584569J。
***与史跃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1)第49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配合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8日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1)第498-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