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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600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 被告:***,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9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