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600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
被告:***,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9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