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邦德门业有限公司、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393号
申请人:烟台邦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672246038U,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763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02439485,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14-403号(三站市场)。
法定代表人:于风香,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19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