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8929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迎春里1号内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华,山东敢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玫,东营市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站市场(芝罘屯路14-403号)。
法定代表人:于风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浩,该公司销售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津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