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保278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0月13日生,住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被保全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三站市场(芝罘屯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5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兴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