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567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倩,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三站市场(芝罘屯路14-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024394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慧,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慧,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慧,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飞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寿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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