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财保254号
申请人:**,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申请人:蓬莱市教育和体育局,住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车某,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教育和体育局应付给被申请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款210000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教育和体育局应付被申请人山东金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款210000元。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由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动消灭。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心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赵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