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827民初297号
申请人鱼台县龙田水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鱼台县龙田水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5000元。申请人鱼台县龙田水泵有限公司以现金25000元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鱼台县龙田水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广树
书记员 郭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