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

三台县职工俱乐部、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职工俱乐部,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开春。
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温州商城。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三台县职工俱乐部与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恢复租赁房屋原状返还房屋,并给付房屋租赁费、违约金共计636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22060.43元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22060.43元存款扣划支付,并将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确定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职工俱乐部债权金额636000,已实现20000债权金额元,未实现债权金额61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烈
审判员曾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