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

三台县职工俱乐部与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2执恢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职工俱乐部,住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开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住三台县潼川镇新西
街温州商城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职工俱乐部与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川072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未予履行。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首次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网络公开,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实际执结。2018年7月12日,三台县职工俱乐部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与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职工俱乐部执行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职工俱乐部与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应本着化解矛盾,解决遗留问题,节省资源、避免损失、案结事了。考虑到传统经营在电商冲击下,商业用房出租效率不高,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化解本案因恢复原状将产生的数百余万元损失及安全风险,为避免更大损失、排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不宜对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三台县职工俱乐部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30万元,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的租金应扣除闲置期间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客观未能实际经营的损失,由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三台县职工俱乐部租金34万元。据此,结合执行依据,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三台县职工俱乐部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租金共计64万元。根据三台县域商业用房使用率及使用效率不高的现状,三台县职工俱乐部应在原租赁合同租金金额下适当降低房屋租金,由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与三台县职工俱乐部或三台县总工会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确定租赁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五年六个月;年租金20万元,其中,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双方确定为免除租金期间,免除租金期满后首月内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付清首年租金20万元,其余各个年度租金20万元分别于2020年3月、2021年3月、2022年3月、2023年3月当月内付清;租金支付由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妻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合同文本以双方签订为准)。解除对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解除其财产及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双方达成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本院予以确认,并由双方实际履行。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8)川0722执恢251号案件执行终结。
二、解除对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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