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四川省三台县小学下街居民。
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温州商城。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2016)78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6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曾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