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民初字第3647号
原告: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虹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虹信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