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4173号
原告: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霍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76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女,生于1981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张林先,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李黎,女,生于1979年6月3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三台县大和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业主。
被告: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温州商城**。
法定代表人:张林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先、李黎、三台县大和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绵阳市领先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明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佳虹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