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鑫源建设有限公司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81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60149U。
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春梅,女,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清新,男,系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原住漳平市,
被执行人:陈炎如,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胡文东,男,汉族,住漳平市,
被执行人:陈宜建,男,汉族,住漳平市大景城A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97889622L。
法定代表人:陈宜建。
关于申请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炎如、胡文东、陈宜建、福建省东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因未履行(2016)闽088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炎如、胡文东名下汽车,因目前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文东名下房产(所有权证号:漳房04668),冻结被执行人陈宜建持有的福建省东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的70万股权份额(即该公司8.06%的股权)的变更、质押等处分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正在协商解决,申请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志平
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
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艳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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