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09行初35号之一
原告: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三角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324501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荣,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7567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