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09行审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浮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82106。
法定代表人:牟跃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三角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324501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北碚国土局)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碚国土处罚[201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碉楼院子组违法占用1491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申请执行人北碚国土局立案调查后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北碚国土处罚告知[2017]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事项,并交代其*述、申辩和听证权。2017年7月20日,北碚国土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北碚国土处罚[201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你单位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你单位非法占地1491平方米的行为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473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北碚国土局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北碚国土催[2018]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北碚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碚国土局作出的北碚国土处罚[201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其申请执行亦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16日作出的北碚国土处罚[201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