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9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北碚区***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21-0。
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三角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324501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执行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2018)渝0109行审第6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的是拆除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组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的XX平方米房屋,缴纳罚没款44730元,本案执行费918元,已执行兑现全部罚没款44730元。
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8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8年7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缴纳的罚没款4473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罚没款已经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现因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9执20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韦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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