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9民初8748号
原告***,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肇联,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肇联,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松,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华春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