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德仁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康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352号
原告:河南德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星林路与南京路交叉口被100米东侧馨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9717801W。
法定代表人:董国权,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康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西郑东商业中心B区8号楼704、705、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60003655。
法定代表人:李松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柳克超,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德仁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康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柳克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仁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南德仁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彦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