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南二九四工程物探公司

核工业华南二九四工程物探公司与浩盛工业园区开发(南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核工业华南二九四工程物探公司与浩盛工业园区开发(南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浦执字第1032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南二九四工程物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万成平,经理。
被执行人浩盛工业园区开发(南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南二九四工程物探公司与被执行人浩盛工业园区开发(南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先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