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执2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兵,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执28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