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鑫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贺维尚、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198号汇福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田永榕。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长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维尚,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审被告:福建冠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7层13室。
法定代表人:吴啟华。
上诉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维尚、***及原审被告福建冠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市政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326万,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贺维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贺维尚、***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审原告起诉请求要求原审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超过了7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超过326万,应在案件实体审查阶段认定,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志洪
代理审判员  沈瑞敏
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巧燕
书记员陈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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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