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仓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福建冠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7层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冠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5000432059306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为长汀县水土保持事业局、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旗讯口分理处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冠鑫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