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15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1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8633T。
法定代表人杨万兵,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3日,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
法定代表人徐银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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