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能,**,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8633T。
法定代表人:杨万兵,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1日,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3日,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
法定代表人:徐银林,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书》限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2020年11月11日,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仵瑞梅
审 判 员 刘新星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文婷
书 记 员 林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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