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康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607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星志,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康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04502G。
法定代表人:黄万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8633T。
法定代表人:杨万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吕,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重庆康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73.32元,减半收取1828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东
书 记 员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