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64.29元,减半收取41282.15元,由上诉人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