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64.29元,减半收取41282.15元,由上诉人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