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麻城市同创石业有限公司、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财保71号
申请人:麻城市同创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1810526352352,住址麻城市白果镇徐家咀村。
法定代表人:梅富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24562188383M,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开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俊。
申请人麻城市同创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麻城市同创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诉讼标的236114元及利息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其他资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36114元的保函为申请人麻城市同创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PZPP2142012303000000007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麻城市同创石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诉讼标的236114元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其他资产。
二、冻结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1701元,由申请人麻城市同创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罗登波
审 判 员 丁学卫
审 判 员 邱爱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