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62188383M(2-2)。

法定代表人:曾令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董侠,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董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皖0406民初85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201434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2021)皖0406执51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准确下落。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继新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