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62188383M。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志文,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志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郑志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郑志文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亦未申报其个人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限制了郑志文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郑志文,其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通过司法查询银行、工商、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被执行人郑志文名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24执17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志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昭莲
审判员 胡友松
审判员 汪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镇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