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函谷关镇西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正阳县油坊店乡油坊店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灵宝市函谷关镇西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宝市函谷关镇西留村。
法定代表人:李宝峰,该村书记。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灵宝市函谷关镇西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灵宝市函谷关镇西留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000元,剩余款项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8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仁
审判员  闾建平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