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民初486号
原告:沈丘县范营乡范营小学。住所地:沈丘县范营乡,组织机构代码:08745408-X。
法定代表人:范春霞,校长。
被告: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油坊店乡油坊店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76166162。
法定代表人:刘茜,经理。
原告沈丘县范营乡范营小学与被告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沈丘县范营乡范营小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丘县范营乡范营小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