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2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四街坊**院峰桥国际商业楼****和****商铺。
负责人: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娜,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油坊,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油坊店乡油坊店村村委会院内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川龙,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升建筑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二审诉讼费由鹏升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缺乏依据。我公司开庭提供鹏升建筑公司盖章的投保单,足以证明该单位知情。合同巳盖章生效,就应该按照约定提供理赔出险时必须提供的单证。鹏升建筑公司一直未向我公司提供安监局证明,拒赔是鹏升建筑公司未提供理赔所需手续导致,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鹏升建筑公司辩称,一、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上诉称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鹏升建筑公司投保时,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从未告知过出现理赔情况后所需要的材料,投保时除了保单和交付凭证外,没有向鹏升建筑公司告知过保险条款。一审审判长询问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对保险条款和免赔事由进行告知,其回答没有。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也未提交其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二、保险事故成因在事故发生时已经通知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及造成一人死亡、死亡原因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才告知我公司理赔时需安监部门的事故证明。只有保险事故无法核实成因及真实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对于保险事故成因、真实性均无异议,安监部门证明并不是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免责事由。
鹏升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300510元;2、本案诉讼费由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7日,鹏升建筑公司与灵宝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订了《灵宝市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1.4万亩土地治理项目(蓄水池改建)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于2019年7月25日在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给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鹏升建筑公司给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提交了施工人员名单,缴纳保险费5180元,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给鹏升建筑公司出具保险单,保单约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30万元、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3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7月27日0时起至2019年12月5日0时止。
2019年11月26日鹏升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徐景恩在工地施工期间,因土质疏松导致塌方造成施工人员徐景恩被埋在下面,灵宝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后抢救,鹏升建筑公司支付抢救费用510元,因徐景恩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鹏升建筑公司与徐景恩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鹏升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徐景恩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鹏升建筑公司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后,徐景恩的家属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鹏升建筑公司。鹏升建筑公司向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要求赔付,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认为鹏升建筑公司提交的材料缺少相关证明,拒绝赔付,引起诉讼。
本案在一审审理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鹏升建筑公司在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鹏升建筑公司给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缴纳了保险费,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给鹏升建筑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鹏升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徐景恩在工地施工期间,因土质疏松导致塌方被埋,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应按约承担理赔责任。鹏升建筑公司和死者徐景恩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按协议一次性赔偿徐景恩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徐景恩的家属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鹏升建筑公司,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应予支持。鹏升建筑公司要求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的理赔限额内支付赔偿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虽然保险条款中有“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的约定,但鹏升建筑公司陈述在投保时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只给其提供了保单和票据,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鹏升建筑公司投保时已按保险法的规定给鹏升建筑公司明确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以鹏升建筑公司缺少相关证明为由拒绝赔付的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支付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30051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80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鹏升建筑公司与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后果,鹏升建筑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证据进行说明,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对此也无异议,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已进行确认。事故发生后,鹏升建筑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死者家属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鹏升建筑公司。现鹏升建筑公司请求理赔,符合法律规定。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称鹏升建筑公司未依双方约定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因此不能赔偿。签订保险合同时,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并没有对该条款履行明确提示的义务。且本案双方对事故性质、原因不持异议,本案事故缺乏该份证明并不能否定保险事故已发生的事实,因此,对于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汤静侠
审判员  路增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韩点
书记员田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