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819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油坊店乡油坊店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茜。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赵广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严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