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819某某与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819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油坊店乡油坊店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茜。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赵广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严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