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1775号
原告: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
法定代表人:肖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伟,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新安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谢传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州,系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认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