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白银中靖环境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1民初1642号
原告:白银中靖环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滨河南路与永新街交叉路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惠群,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安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白银中靖环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中靖环境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中靖环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保全申请费1703元,由原告白银中靖环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东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