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县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4109号

原告:三门县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南路39-30号景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45837630N。

法定代表人:邵建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鲲奔,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安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0881U。

法定代表人:谢传安,执行董事。

原告三门县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三门县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门县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琴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