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源建筑维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民初171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新安路5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088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0598-365****。 被申请人:***源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镇海子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3MA74JQTT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电话182XX****XX。 被申请人:甘肃长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复兴路(水泥厂小区2号楼16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334559131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电话158XX****XX。 被申请人: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泽县***镇下营村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2G8C2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电话139XX****XX。 被申请人:于某,男,电话189XX****XX。 被申请人:临泽县大沙河流域管理局。住所地:临泽县八一路4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723MB1453757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源建筑维修有限公司、甘肃长亨商贸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某、临泽县大沙河流域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源建筑维修有限公司、甘肃长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甘0723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书,查询并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某、临泽县大沙河流域管理局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3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名下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300030122000159667)、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391410122000039466)、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工农路支行(6101220100000421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支行(80105900000864000156)、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9030417020010000038425)、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03041001001000001576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莎车支行(65050174638600000726-1)的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规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已冻结的其名下银行存款19417266.86元通过集中到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漳浦县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方式,申请解除对其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工农路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支行、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莎车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