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6民初1887号
原告:申华,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安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县零公里***路轻工业园区17号04号房。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原告申华与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华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8.38元,减半收取计4,659.19元,由原告申华负担。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