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华、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6民初1887号 原告:申华,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安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县零公里***路轻工业园区17号04号房。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原告申华与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华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8.38元,减半收取计4,659.19元,由原告申华负担。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