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2民初732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6209201410230620。
被告:酒泉中海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0603890T,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19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尤某,总经理。
被告:边某,男,汉族,个体,住瓜州。
原告**与被告酒泉中海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边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艳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