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23号
原告:宁波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3953830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花,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宁波市江北旭日石业经营部(注册号:33020560300207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负责人:连馨。
原告宁波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旭日石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明将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