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4430号
原告:童素翠,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闫振、司**,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3938305)。住所地: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054室。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江花,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素翠与被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素翠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素翠撤回对被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素翠负担。
审判员吕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