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054号,组织机构代码:583953830。
法定代表人宁智刚。
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曙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环城北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071464769。
法定代表人何根红。
申请执行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曙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6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曙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给付1655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曙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07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曙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曙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曙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曙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7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得胜
审 判 员 赵 涛
审 判 员 薛天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谢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