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智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7769号

原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39538305。

法定代表人:宁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花,女,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8541007L。

被告:***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办公区****信用代码:913302063089820476。

被告:梁义柄,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原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驰物流有限公司、梁义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由原告***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冰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邢潇潇

代书记员 杨筱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