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3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部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庆社。
被执行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迟进臣,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部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审结。该案(2017)鲁0213民初2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10元,其中109347.85元发放申请人,1562.15元转执行费,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13民初26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