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3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部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790814921Y,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海园山溪春城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36937529767,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金玉花苑6号楼3单元101,102户。
法定代表人:李延臣,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岛北部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海园山溪春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0213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的案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5734元、迟延金11086元,诉讼保全费5545元,共计人民币382365元。被执行人已将案款382365元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635元被执行人已向法院缴纳,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明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黎夏